- 《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行规定》通知
- 日期:2011-09-14 10:43来源:互联网:网络:
- 根据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特点和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要求,编制了《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参照执行。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配合全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我们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特点和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要求,编制了《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参照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全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应确保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方便患者,并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减少患者危险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结合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特点制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建筑工程设计。
二、选 址
第五条 选址宜满足功能与周围环境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就医方便、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应当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宜选择不利的地段,不应选择危险地段。
第六条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选址应注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如给排水、供—3—电、电讯、热力、煤气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争取靠近并利用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减少投资。
第八条 避开传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总体规划
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科学合理安排院区内各个功能科室与部门,确保功能分区合理,各个功能部门配置得当,人流、物流顺畅便捷。
第十一条 医院总体建筑规划应考虑门诊、急诊、医技部门、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相互间的功能联系,讲求方便,减少行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地域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高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绿化应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选择适宜树种、花草进行绿化与景观园林配置,结合建筑物,构筑良好医院内外景观与环境,形成绿色、生态与人性化的医疗空间。
第十四条 患者活动操场宜宽敞、美观、清洁,种植各种花、草、树木,并有喷水池等,不宣栽种高大的树木,并注意其间隙和密度,便于巡视,观察病人活动情况。树木与围墙和屋檐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病人伺机攀高坠伤或越墙逃跑。各种体育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设置足够的长椅,供病人休息用。
四、建筑设计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1、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
2、专科医院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采用框架结构,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业务用房不宜设在五层以上。
3、急诊、门诊、医技科室宜安排在低楼层。
4、门诊、急诊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应按无障碍要求另设计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
5、医院的各个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如在大厅、电梯门、各科室入口处等。
6、三层及以上的门诊部及病房楼宜设电梯。
7、楼梯设计应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9、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
10、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诊查室2.60m,病房2.80m,医技科室2.80m.
11、采用通透式围墙。
12、室内装修及一般防护要求,除满足《综合医院建设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保证室内便于清洁。
第十六条 急诊部(科)
1、急诊部(科)包括入口门厅、挂号、计价收费、小型药房、小化验室、男女值班室、处置室、抢救室、医生办、护士办、病人卫生间、污物间及医务人员更衣间、卫生间、重症监护区及观察区。
2、入口应明显易找,急诊门厅应满足可作为急救大厅的功能要求,各主要通道应考虑推车、推床,交通便捷。
3、综合医院精神科的急诊可不单独设置,与医院急诊部共享。
第十七条 门诊用房
1、门诊科室均应分别自成一区,相对独立。
2、候诊区域宜设计成厅的形状,不宜设计成廊的形状。
3、应设有普通门诊室、专家门诊室、心理咨询室,各门诊诊室除一般出入口外,应另设一应急出口。
4、具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需设置司法鉴定门诊室。
5、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考虑设置单独入口。第十八条 医技科室宜设在公共部分,便于门诊和住院患者检查。包括:一般放射检查室、功能检查室(超声波、电生理、肺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脑地形图等,可以根据不同规模,组成功能检查区)、其他治疗室(音乐治疗室、物理治疗室、生物反馈室、电针治疗室、电休克治疗室等)。
第十九条 药剂科
1、大型医院的门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可分别独立设置,中小型医院可考虑将药房合并设置,同时为门急诊及住院部服务。
2、一般由发药处、调剂配剂室、西药库、贵重及控制药品库、更衣、值班、办公、厕所,较小规模医院可部分合并设置。
第二十条 门诊财务室中小型医院门诊财务室可与住院部合并使用,可设置在门诊部。
第二十一条 住院部有宽敞明亮的接待大厅,在大厅、临床心理病区可设置公用投币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厅处、财务室、封闭病区(包括走道、病房)安装监视系统。
财务会计室:包括出入院办理登记处、交费结账窗口、病人住院接诊处、工作人员更衣室等。小中型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部财会室可以与门诊共享。
2、护理单元:分设男病区、女病区、临床心理病区,或按病种设置。每个护理单元设30~40 张床为宜,分设单人间、双人间或多床间(不超过6 张),床间距≥1 米,各病室应合理设置卫生间,包含厕所、脸盆及淋浴。每个病房应有不易损坏的床头柜、床、壁柜或储物柜。有条件地区可使用电子门禁系统,如钥匙扣、密码或掌纹解锁。
3、病区:要求布局合理,陈设规格统一,力求简单,美观实用,家庭化,安全舒适。病室内不能有外露的电线和电源插座(除抢救室外)。病区应设公共厕所2 间。每个病区按病情轻重分区设置。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可配设示教室。
①病区环境宜安静,噪音应控制在35~40db(A)。室温:冬季以18~22℃,夏季以26~28℃为宜,湿度以30~65%为宜。
②病室内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③病室光线应柔和,阳光充足,灯装在天花板上,并有安全罩,有明暗两组灯,开关统一装在护士办公室内,电线不宜暴露在外。
④病区墙壁应采用柔和的淡色为宜,质地应光滑,易清洗,地面要用防滑材料。
⑤病区大门应安全牢固,朝内开,门锁选用不带锁把的弹簧锁,关门时可自动锁上,病房门向病区走廊开,开后要能靠墙,在走廊观察病人遮不往工作人员的视线,门上要留一个小窗(双层钢化玻璃),使工作人员可观察病房内病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医院,病区可采用双门。
⑥病区的窗户可使用双层钢化玻璃,并固定好窗两侧空隙(小于10 ㎝),或安装牢固美观的防护栏,装上纱窗以防蚊蝇。
⑦病区走廊宽度2.5~3 米。
重症病房:中心吸氧、吸引、监护装置处于功能状态。
抢救室:应设置在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附近。
娱乐室与康复训练室:应设置在远离重症病房的地方,宜宽敞、明亮、美观,电视室、阅览室、卡拉OK 室、棋类室、健身房、康复训练室、工娱治疗室、工艺手工室等应分开设置。
餐厅:餐厅和配膳室相连,二者之间有窗口发放饮食和食品,病人用食品柜每人一格,并标明床号,为病人贮存食品用,平时加锁,定时取用。室内无老鼠、蚊蝇、蟑螂,每餐后要清洗食具,清毒处理后备用。配膳室设有开水器且有将开水转换为温水装置(防烫伤)。
会客厅:安静、舒适、光线充足。
监护室:墙壁及地面防撞,物体固定安装。
医师办公室:设在病房中间。
护士办公室:设在病区中心位置,与医生办公室相邻,中间有门相通,室内光线应充足。
治疗室:应紧靠护士办公室,光线充足,通风,室内地面,墙壁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
保管室:衣柜每床一格,门窗要牢固,专人管理,保持通风良好,有防潮、防虫蛀等设施。
库房:设多个立柜,用物分类存放,有防潮,防虫蛀措施。
杂物间: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类物品按规定分别放置,保持整洁。
物品储存间:应为封闭病区患者配备。
盥洗间:定时开放,洗漱完毕后,室门加锁,室内地面无积水,地砖防滑,有冷、热水管,自来水管道不能暴露在外
厕所:坐式和蹲式马桶旁有扶手装置,有通风设施,地面防滑、防潮,其中男公共厕所还应配备手动或感应小便器。厕所及淋浴间墙壁设有竖行拉杆,有警示标志。脸盆为固定式,无暴露水管。
浴室:应铺防滑地砖。淋浴间电热水器应设入吊顶内,冷热水管埋入墙壁内。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如防烫伤、小心滑倒等)
更衣室:设在病房一端人口处,应按工作人员的数目配备更衣柜,门要设锁,室内保持整洁,出入随手锁门,严防病人进入。
值班室:保持安静,整洁,出入随手锁门。
凉晒区域:设有固定晒衣器。
第二十二条 洗衣房包括收件分类、浸泡、消毒灭菌、洗涤、甩干、烘干、缝纫、存放库房、发放、更衣、办公、厕所等。无条件设置洗衣房则在护理单元内有洗衣及凉晒区域。
第二十三条 营养膳食科靠近病区,应考虑食品半成品运输方便,并事先策划向病区护理单元发送餐食的通道与工具。厨房加工布局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生防疫要求,主副食、生熟严格按加工流程布置,注意排油烟,污水油污收集设计,防蝇防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垃圾收集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设于院区下风向处。
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
1、地面: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防静电;各病区走廊、病房地面用料必须防滑、柔软,有地灯设置。
2、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50 ㎜圆弧半径圆角。监护室墙面及地面防撞、无锐角、无可搬动物等。
3、台面: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5、医院建筑应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6、医院建筑应在院区及各建筑内配置信息导向标志。
五、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第二十六条 所有区域,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条件。所有区域的新风量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当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现行有关卫生标准时,应设置机机械通风系统。
第二十七条 冬季设置供暖设施,供暖系统的热源、设备选型应视能源结构、经济能力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如果不采用空调系统供暖,宜采用以热水为热媒的散热系统供暖。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第二十八条 如果设置中央空调系统,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
六、给排水
第二十九条 医院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室内外给水和热水的干、支管应设检修阀门。
第三十一条 每个护理单元应独立设置开水器。
第三十二条 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宜采用非接触龙头;小便器宜好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开关或感应开关。
第三十四条 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他用水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第三十五条 排水管上的通气管口不得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管道。
七、电 气
第三十六条 电源总开关应设在病区外,若病区末端配电箱,应将其安在护士办公室内,末端配电箱设置门锁。病房内其他地方禁止设置电源开关。
第三十七条 病区内淋浴热水器宜使用电热热水器,热水器在吊顶及墙壁内穿管暗敷。
第三十八条 在病区走廊、病房内应设置若干地灯。
第三十九条 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通信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病区、走廊及病房宜设置监视系统;教学医院宜设置闭路电视示教系统;防止无关人员或患者随意出入的场所应设置门禁系统。
第四十条 可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第四十一条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大于30 分钟。
第四十二条 吸引、污水处理、中心供应、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应采用独立回路供电。
第四十三条 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第四十四条 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墙处应密封处理。
八、医疗气体
第四十五条 各病房可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独立设置,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中心吸引站房设立应考虑清洁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结 构
第四十六条 选择改造医院(病区)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抗震措施。新建医院(病区)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十、消 防
第四十七条 消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没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 应急设置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的安全处理措施。
十二、其 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述及的相关专业要求,按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上一篇:民营医院纳入全市医疗整体规划
- 下一篇:没有了
-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 推荐内容
-
- 《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
根据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特点和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要求,编制了...
- 民营医院纳入全市医疗整体规划
要把民营医院的发展放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布局中统筹规划...
-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隔离的管理要求、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医务...
- WS 310.1-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
WS 310.1-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 WS 310.3-2009 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
...
- WS 310.2-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清洗
...
- 《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