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等公共建筑安全五年"体检"一次
- 日期:2010-03-19 09:30来源:中国卫生工程网:责任编辑:
- 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四川地震后专家要求为建筑定期“体检”的呼吁得到落实。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悉,《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开始上网征求公众意见,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等都属于大型公共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这些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除此之外,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自房屋建筑交付使用起,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自房屋建筑交付使用第30年起应当进行第一次评估,以后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自房屋建筑交付使用起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除了常态化的安全评估,房屋建筑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还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这些特殊的情况包括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拟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房屋出现结构损伤;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房屋出现损伤;擅自变动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据悉,《办法》已在市住建委官网公示,市民可以登录查看全文并提出意见。
《办法》看点
房屋要建“健康档案”
房屋管理人应当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评估与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并同时上报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使用寿命“到期”前5年书面提示
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前5年,以书面形式告知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并同时告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商用须邻居同意
居住区内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同意。
屋顶树广告牌也得邻居同意
使用人经房屋建筑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在房屋顶部或者其他部位搭建附属房屋,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房屋建筑外墙或者房顶增设广告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楼道不得乱堆杂物
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建筑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侵蚀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建筑物的疏散出口,损坏消防设施;擅自拆改防雷装置;擅自拆改燃气、供暖、供电、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
搬离危房可以申请临时安置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惟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主动治理危险房屋,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经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使用人由政府提供临时安置住房的,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限期搬出,逾期不搬的,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责任编辑:永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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